民法典:提供劳务摔落致残 屋主雇主按过错担责
2020-10-12 12:12:05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彭晴雅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彭晴雅)20198月,屋主李某为装饰门庭柱头,在王老板处购买大理石,并由王老板负责安装。购买次日,王老板雇请小刘到屋主李某处装贴大理石。825日,小刘在装贴大理石过程中在原建房脚手架上行走时,因脚手架松木跳栓腐朽断裂,小刘摔倒在地受伤。小刘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2020年8月,小刘将屋主李某和雇主王老板均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承担责任。近期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小刘在王老板提供大理石瓷片、指定工作场所、完成安装大理石的劳务工作,并未具备利用自己原料、设备技能独立完成工作成果的条件,双方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从小刘的受伤过程来看,小刘在屋主李某所建房屋的脚手架上装贴大理石时,因脚手架松木腐蚀断裂所伤,屋主李某为施工场所提供人,其未能提供安全施工场所,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老板为小刘的雇主,小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王老板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房屋的脚手架断裂造成小刘受伤的事实,屋主李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按照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小刘为其房屋装贴大理石时,对其提供的安装场所未尽到检查、安全提示等义务,但是脚手架是建造房屋使用,并非专门为提供装贴大理石所建,因此屋主不能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根据其过错承担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小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工作的过程有防护及安全注意的义务,小刘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王老板承担50%的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编:李林俊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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